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标准号为HJ 881-2017,发布日期:2017-12-21、实施日期:2018-01-01,所属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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