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标准号为HJ 862-2017,发布日期:2017-09-29、实施日期:2017-09-29,所属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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