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包装、贮存和运输、安装、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中活性炭滞留衰变处理工艺及加压贮存衰变处理工艺中的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 其他堆型可参照执行。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工艺气体处理 第3部分: 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标准号为NB/T 20143.3-2017,发布日期:2017-04-01、实施日期:2017-10-01,所属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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