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其他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号为HJ 8.3-2023,发布日期:2023-01-04、实施日期:2023-02-01,所属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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