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烧结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烧结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烧结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烧结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号为GB 11662-1989,发布日期:1989-07-24、实施日期:1990-06-01,所属行业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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