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标准号为GB 6222-1986,发布日期:1986-04-09、实施日期:1986-12-01,所属行业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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