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Hz或60Hz,海拔不超过3000m的放电灯线路。注:灯和与之匹配的镇流器分别由IEC 60081、IEC 60901、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IEC 61167、GB 19510.9和GB 19510.10规定。此标准包括用于与灯线路并联、串联或串并联组合的电容器。此标准只包括用纸或塑料膜绝缘或用二者相组合绝缘的浸渍式或非浸渍式电容器,它们经金属化处理或带有金属箔电极。此标准不包括射频干扰抑制电容器,对于这类电容器的要求,见GB/T 14472。此标准中的试验属于型式试验,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对个别电容器的试验。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标准号为GB/T 18489-2008,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10-04-01,所属行业分类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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