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电容量不低于0.1 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 kvar,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过3 000 m的放电灯线路。此标准包括用于与灯线路并联、串联或串并联组合的电容器。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标准号为GB 18489-2001,发布日期:2001-11-12、实施日期:2002-06-01,所属行业分类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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