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汽车制造厂及现有汽车制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汽车制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号为GB 18075-2000,发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1-01-01,所属行业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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