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见ISO 11086:1996,附录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包括航空飞行器、移动驳船、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
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IEC标准和实际,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此标准中。只要使用要求、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
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3.14),清单如下:
——燃吒轮机机组;
——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若适用;
——进气系统;
——排气系统;
——燃料设备;
——控制设备;
——电气设备;
——辅助系统,包括起动、润滑油、盘车、水洗、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冷却水设备。
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还需包括设备、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
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
——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不含控制模块;
——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
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
买方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数据表,并转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投标时需对数据表做出响应。
附录A确定了不同类型的数据表以及如何使用。
如果供应商不能满足此标准所规定的要求,需在文件中列出参考的标准条款和差异及其可选方案。
如果供应商山于专利保密不能提供此标准要求的规程和运行、维护调试信息或设备,供应商应列出,并准备人员和设备,承担由此产生的任务。
本标准段落开头标识“”表示可选项(见A.3)。
燃气轮机应用 用于发电设备的要求标准号为GB/T 38179-2019,发布日期:2019-10-18、实施日期:2020-05-01,所属行业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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