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1348的本部分给出了评价位于或靠近主轴承处测得的旋转轴现场径向振动烈度的具体规定。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正常稳态运行工况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000r/min~30000r/min,输出功率大于3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相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例如:对单轴联合循环机组, 气轮机与汽轮机及发电机连接在一起,评价气轮机的振动使用本部分,评价汽轮机和发电机的振动分别使用GB/T 11348.1和IS0 7919-3。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注:IS0 3977-3定义了航空派生型机组为航空动力发生器,适用于机械动力、发电或船用动力设备。重型燃气机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的主要区别在于气缸的挠性、轴承的设计、转子与静子的质量比以及安装结构。因此,这两种类型的燃气轮机适用不同的振动评价准则。b)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MW的燃气轮机(参见 IS0 7919~3);c)燃机驱动泵(参见 IS0 7919-3);d)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07919-3)e)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 IS0 7919-2);f)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 IS0 7919-2);g)驱动的压缩机(参见 IS0 7919 );h)齿轮箱;i)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状态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规定的这些振动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通常也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的振动值来评价。对这振动测量的要求见 IS0 10816-1和GB/T 6075.4。
机械振动 在旋转轴上测量评价机器的振动 第4部分:具有滑动轴承的燃气轮机组标准号为GB/T 11348.4-2015,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7-01,所属行业分类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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