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kHz~10MHz之间的 感应电流密度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kHz~300MHz的比吸收率(SAR)。 此标准适用于: ——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 的所有一般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系指工业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一般照明设备; ——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 此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 ——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 ——农业用照明设备; ——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 ——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 ——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 注:此标准中描述的方法不适用于对比不同照明设备的电磁场。 此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标准号为GB/T 31275-2014,发布日期:2014-10-10、实施日期:2015-04-01,所属行业分类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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