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本部分适用的设备
GB 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 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川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X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的注4和7.1的注4)。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注1:有关未安装的元器件和组件可以不符合的示例包括电源铭牌和接触危险零部件的标识。
注2:如果设备不完全在本部分范围内,例如大型空调系统,火情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但设备的电气部分可适用于本部分。对某些场合,必须有不同的要求。
本部分规定的一系列要求是为了减小操作人员和可能与设备接触的外行人员遭受养火、电击或伤 害的危险。当特殊说明时,也包括维修人员。
本部分旨在减小被安装的设备在按制造厂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操作和维修时的危险。被安 装的设备可以是由若干设备单元互连而成的系统,也可以是由若干独立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注3:GB8898中的要求of能也用来作为多媒体设备需要满足的安全要求。参见IEC指南112:多媒体设备的安全导则。
这里所列举的设备并未包括所有的设备,因此未列出的设备并不一定不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符合本部分有关要求的设备就可以认为该设备能与需要信息处理的过程控制设备、自动试验设备以及类似系统配合使用。但是,本部分不包括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
1.1.2附加要求
对于下列设备,可能需要在本部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以外附加要求:
——预定要在特殊环境条件(例如,极高或极低温度,过量粉尘、湿气或振动,可燃气体、腐蚀或易爆 环境等)下工作的设备;
——与患者人体直接连接的医用电子设备;
——预定要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设备,在海拔5000m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
——预定在可能会进水的场合使用的设备,对这些设备的要求及相关的试验的应用指南见附录T。
注:应当注意有某此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有附加要求。
1.1.3不适用的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
——不与设备构成一体的电源供电系统,例如,电动机发电机组、电池备用系统和变压器;
——建筑物安装配线;
——不需要电源的装置。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号为GB 4943.1-2011,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2-12-01,所属行业分类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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