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为DB37/ 2374-2013,发布日期:2013-05-24、实施日期:2013-09-01,所属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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