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便携式电磁灶,对于气、电组合型家用和类似用途灶具中的电磁加热部分应符合本部分。
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通常危险。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1:需要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是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部门和类似的部门来规定。
——对于涉及电磁兼容、电磁辐射的测量,需参照有关标准。
注2:本部分不适用于:
——用于特殊环境中的器具,例如腐蚀性或易爆环境(尘埃、蒸气或煤气);
——打算用于商业用途的器具(但其中的一些要求可供这些设备参考);
——微波炉(GB 4706.21);
——保温板(GB 4706.55)。
——驻立式电灶、灶台(GB 4706.22);
——非电磁原理加热的便拥式灶具(GB 4706.14);
——工频电磁灶。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标准号为GB 4706.29-2008,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10-02-01,所属行业分类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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