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H2O)的天然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标准号为GB 6222-2005,发布日期:2005-09-06、实施日期:2006-07-01,所属行业分类石油及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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