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涉及的是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的安全。
注1:此标准范围内的玩具还包括:
——组装型玩具;
——实验型玩具;
——功能型玩具(具有与成人使用的器具或装置类似功能的玩具);
——视频玩具(由一个屏幕和诸如操纵杆或w盘15触发方式组成的玩具。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单独屏幕不被认为是玩具的一部分)。
对实验型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A中给出, 辅助功能用电的玩具包括在此标准范围内。
注2:内置灯的玩偶屋是这种玩具的例子。
对装有激光器和发光二极管的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E中给出。
为了符合此标准,电玩具也必须符合GB 6675-2003的附录A,因为它所包M的危险不同于用电所引起的危险。
注3:玩具的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不被认为是玩具,即使它们随玩具一起提供。
注4:如果预期将包装与玩具一起供儿童玩耍,则认为包装是玩具的一部分。
注5:此标准不适用于:
——玩具蒸汽机;
——供成人收藏的比例模型;
——供成人收藏的民俗玩偶、装饰玩偶和类似工艺品厂 ;
——运动器械;
——预期在深水中使用的器械;
——预期在运动场所集体使用的器械;
——娱乐器具(GB 4706.69);
——安装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专用的玩具;
——用于教学目的并预期由成人监督使用的带加热元件的产品;
一一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GB 7000.4);
——圣诞装饰品。
电玩具的安全标准号为GB 19865-2005,发布日期:2005-09-07、实施日期:2006-10-01,所属行业分类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本文网址:https://www.171zz.com/document/256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