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kPa~110kPa、环境温度-20℃~+60℃,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1.2 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
1.3 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
1.4 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注1:由于点燃煤粉与空气形成的粉尘云需要的能量是点燃瓦斯/空气混合物需要的能量的600倍,本部分假设,如果本质安全“ia”电路的结构在瓦斯/空气爆炸性环境中是安全的,那么这种电路在煤粉/空气爆炸性环境中同样安全。
注2:设计上述1.1规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爆炸性环境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时,也可把本部分作为指南。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进行附加试验,使制造商能够说明设备适用于这些例外的使用条件。
注3:当爆炸性瓦斯环境在煤矿井下或地面出现时,需将点燃危险限制在最低水平。在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除了为了保护工作者必须连续运行的Ⅰ类Ma级设备之外,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禁止使用某些Ma级设备。
爆炸性环境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标准号为GB/T 3836.23-2017,发布日期:2017-07-31、实施日期:2018-02-01,所属行业分类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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